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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四 章 處遇及賞罰 ( 112年01月13日)
第 31 條
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限。

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由觀護所供給之,其習藝成品之盈餘,得充獎勵習藝少年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