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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四 章 處遇及賞罰 ( 112年01月13日)
第 34 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