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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四 章 處遇及賞罰 ( 112年01月13日)
第 36 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