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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 95年10月19日)
第 4 條
執行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應於執行開始時,就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動機、性向、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之參考事項詳加調查,作成調查表,其格式另定之。(如附表一)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