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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 95年10月19日)
第 6 條
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