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18 條
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移出及移入機關應分別與收容人核對代為保管之物品。

收容人移至其他機關時,原經移出機關核准使用之物品,除移入機關認收容人對該物品之使用有妨害秩序或安全之虞者外,應許其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