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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9 條
點菸器具應由機關負責管制,收容人非於設置之吸菸區及指定之吸菸時間,不得使用。

收容人所購之香菸,應由機關依第七條指定之吸菸時間管制及發放。

收容人領用之香菸,每日合計至多十支,不得私自囤積或為其他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