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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2日)
第 5 條
各監獄典獄長或其授權之人應指定專人彙整資料,並由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或其他適當人員至少三人以上組成審查小組,依第二條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審查作業。

受刑人資格審查,以法務部矯正署公告之截止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