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法律、犯罪防治、教育、心理、社會工作、醫學、勞動或與遴選相關領域之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專家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遴選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