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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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1 條
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制定本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