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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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 112年01月13日)
第 10 條
法務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
前項學校之設置及管轄,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