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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 112年01月13日)
第 11 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校名稱某某中學。

矯正學校得視需要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