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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 112年01月13日)
第 25 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但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