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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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 112年01月13日)
第 28 條
矯正學校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