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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 112年01月13日)
第 29 條
聘任人員之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均適用或準用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從事矯正教育者,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其獎勵及加給辦法,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