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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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 112年01月13日)
第 32 條
矯正學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秘書、各處、室主管及全體專任教師、輔導教師或其代表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興革事宜。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