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 112年01月13日)
第 33 條
矯正學校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累進處遇、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重大處遇事項,應經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列席說明。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備查。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