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二 章 矯正學校之設置 ( 112年01月13日)
第 35 條
矯正學校設訓導會議,由訓導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醫護室主任、全體導師、輔導教師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訓導主任為主席,討論訓導上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