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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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 112年01月13日)
第 42 條
學生入校後,依下列規定編班:
一、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得以完成一學期以上學業者,應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
二、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無法完成一學期學業者,或具有相當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力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但學生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者,應儘量依其意願。
三、學生已完成國民中學教育,不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或已完成高級中等教育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
未滿十五歲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除有第三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儘量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