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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 112年01月13日)
第 46 條
矯正學校對於因假釋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而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校時,分別報知該管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庭,並附送其在校之鑑別、學業及言行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