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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 112年01月13日)
第 49 條
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並應報告法務部。

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