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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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7 條
學生對矯正學校所實施各項矯正教育措施,得陳述意見,矯正學校對於學生陳述之意見未予採納者,應以書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