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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第 三 節 生活管教 ( 112年01月13日)
第 70 條
學生之住宿管理,以班級為範圍,分類群居為原則;對於未滿十二歲學生之住宿管理,以採家庭方式為原則。

執行拘役之學生,應與執行徒刑之學生分別住宿。

十二歲以上之學生,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嚴重者,得使獨居;其獨居期間,每次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