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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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受刑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受刑人應儘速報告監獄長官。監獄長官接獲報告後,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或報到之時間,必要時得指定暫行報到處所,並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