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5 條
受刑人外出之申請,應以書面提出,並具體載明其外出規劃,包含外出目的之處所、聯絡人、期間、行程計畫,與個別處遇計畫之間的關聯性等事項。

監獄受理前項之申請,除依第三條審核後而不予核准者外,應儘速檢附相關文件並加具審核意見陳報監督機關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得不予核准外出:
一、不符合第三條外出之資格或第四條外出之條件。
二、執行中有脫逃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核准外出,有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四、外出規劃與個別處遇計畫間缺乏適切關聯性。
五、其他經監督機關認不適合外出之情事。

經核准外出者,應發給證明文件,並載明受刑人應遵守之事項。

受刑人申請外出資格或條件有變更者,依前四項規定辦理。

申請外出經核准後,受刑人撤回其申請者,由監獄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