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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 90年12月27日)
第 4 條
本辦法規定之加給,係為慰勉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教師及輔導教師之辛勞,按月以獎金名義支給之給與;其支給標準為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服務每滿一年加發百分之十,最高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