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考核少年矯正學校辦法
( 91年12月04日)
第 4 條
依前二條規定考核結果及改進建議事項,應由檢察官、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填載考核報告表通知少年矯正學校,並副知法務部列為追蹤考核資料;其報告表格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