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 99年12月30日)
第 6 條
申訴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