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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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 99年12月30日)
第 9 條
再申訴委員會受理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前往學校為必要之調查;調查時,非經調查人員許可,學校人員不得在場。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再申訴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