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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88年06月30日)
第 5 條
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級(等),自第四級(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級(等)。
二、第三級(等)。
三、第二級(等)。
四、第一級(等)。

矯正學校學生,如品性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