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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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3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範圍如下:
一、名籍資料。
二、身心狀況。
三、犯罪前科及狀況。
四、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
五、社會福利、保護及扶助需求。
六、其他依法規應調查之事項。
七、其他可作為生活輔導參考事項。
前項調查資料,於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除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應附送者外,得依情節將相關資料一併移交監獄作為調查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