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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7 條
調查小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辦理入監調查。

調查小組應就前項入監調查所得之資料,聽取受刑人意見並考量各監獄之條件及資源後,於受刑人新入監後三個月內,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受刑人有特殊處遇需求,因各監獄之條件及資源無法滿足者,應於個別處遇計畫載明之。

前二項受刑人入監調查資料及個別處遇計畫,應提調查審議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