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10 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健康資料調查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