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9 條
機關保有之收容人健康資料,應指定專人管理,非依法規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