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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6 條
收容人為規避繳納或機關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追繳為其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機關得由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無可供扣除之款項,由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收容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