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施用戒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隨時觀察被告行狀,已無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五項但書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
二、施用戒具應由看守所人員為之。
三、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四、應避免過緊或姿勢不當造成疼痛。
五、應提供適當材質護套,以避免因施用戒具後摩擦頻繁而造成其他傷害。
六、如施用戒具已成傷,應改變施用方式或終止之。
七、施用戒具不得遮蔽被告之視線。
八、被告如有以頭部撞擊牆壁等自殘行為時,看守所得施用以泡棉或其他防撞素材製作之護具,保護其頭部之安全。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且應注意護具之清潔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