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戒護人員。
四、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指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被施以懲罰之受刑人。
五、違規行為:指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七、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