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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予執行、緩予執行及停止執行者,應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依本法第八十條之廢止懲罰、不再執行及終止執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