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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8 條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機關應按日填寫隔離保護收容人觀察紀錄表陳報機關長官。如認有危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時,應即通知醫事人員進行評估。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後,每滿五日機關應安排醫事人員進行訪視。醫事人員認有必要時,亦得隨時訪視並進行評估。

前二項情形,機關或醫事人員認有妨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者,應停止隔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