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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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14 條
機關於發生重大特殊情形,需緊急調用第二條第四款以外之人員支援時,得經機關長官允許並在其指揮監督下,使用附表所列之器械,並遵行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