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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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器械,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經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
前項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經法務部核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