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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8 條
機關得於新收中心、調查中心、勤務中心或其他合適處所設置採集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及其他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