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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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9 條
申請人依第六條至前條提出之申請文件不備時,機關應限期通知其補正。
第六條至前條之文件,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