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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19 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收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