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 111年11月08日)
第 8 條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機關員工及收容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擔任機關之申訴審議小組及假釋審查會委員者,不得擔任同一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現與機關或收容人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