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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 111年11月08日)
第 9 條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後如自行請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應陳報法務部核定後解聘之:
一、有前二條所列情形之一。
二、違反第十五條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情節重大。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宜擔任外部視察小組職務。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前項第二、三款不適宜擔任委員之情形,應自人才庫移除。<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