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應以面授或結合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等傳輸媒體於監獄內實施教學,並參考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布之課程規範訂定課程計畫。
前項課程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學校所提需求,提供教育訓練、諮詢輔導及相關專業資源之協助。
監獄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辦理推廣教育,以面授或結合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等傳輸媒體於監內實施教學,由合作學校規劃課程並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
監獄各級教育課程計畫之實施,得考量監獄安全管理、學生學習需求及矯正教育之目的,合理調整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