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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 112年04月11日)
第 15 條
少年矯正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少年矯正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