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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 112年04月11日)
第 7 條
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商業行為。
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