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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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 107年07月17日)
第 4 條
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月派員前往考察一次,調閱有關文卷及簿冊,發覺有辦理不當者,立予指正。